獨生子女全額繼承遺產有條件,認清順序繼承是關鍵
按照常人的思維來講,在獨生子女家庭中,如果父母去世,那么其名下的財產和不動產都應該由獨生子女來繼承,但事實上獨生子女在通常情況下也只能拿到部分遺產,因為這其中涉及到順序繼承的問題。
獨生子女想繼承遺產要滿足一定條件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遵循被繼承者的意愿是第一位的,只要存在醫囑,那么久必須按照遺囑上面的條款進行財產繼承,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能夠立下遺囑的家庭很少,所以只能采取自然繼承的關系,但是獨生子女想要全額繼承父母的遺產,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有時親戚也能參與繼承父母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根據2021最新《民法典》規定,在父母離世之后,有四種財產不能被繼承,它們分別為:
如果父母去世后,獨生子女已經取得了繼承權,在繼承房產的時候仍然要先繳納一部分的費用,這里主要指的是公證和房屋評估的費用。 按照公證的類型和房屋評估的種類,一共存在四種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獨生家庭留下的遺產分配都沒有什么異議,但實際上在一些實際的案例中,會發現存在親戚“搶奪”遺產的現象,但這種“搶奪”是合理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繼承順序》中指出,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獨生子女遺產分配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遺囑的確定有利于遺產正常繼承
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協商往往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遺囑的出現就能解決所有的順序繼承的問題,只要離世的父母在公證處有留下遺囑,那么所謂的親戚“搶奪”異常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但前提是能夠保證遺產是合法合理的,一般需要滿足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