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醫院拒絕繼續移植試管嬰兒胚胎!妻子告上法庭!
2015年,小燕和阿軍登記結婚,婚后就一(+Q:914935817)直盼著有自己的孩子。經各種嘗試后,他們最終選擇了胚胎移植。2018年,夫妻倆與廈門某醫院簽訂醫療服務合同,約定由醫院為他們實施胚胎冷凍、保管、移植服務,并向醫院支付了胚胎冷凍費,冷凍期限5年。
去年8月,醫院為他們提取并冷凍了兩枚卵裂胚和兩枚囊胚。2個月后,他們到醫院接受了胚胎移植手術。不過,這次手術沒有成功。
夫妻倆細心調理身體,準備再“戰”。今年4月,他們到醫院進行身體檢查,計劃在5月底移植剩余兩枚囊胚。小燕當月打了可提高移植成功率的降調針。根據醫生安排,打完28天后,(+Q:914935817)她就可以開始內膜準備等術前工作。
不過,一家子怎么都沒想到的是,5月6日,阿軍因工傷意外死亡。此時,小燕年僅26歲,小燕公婆也成了“失獨父母”。
悲痛之余,小燕決定繼續接受胚胎移植手術,完成丈夫的遺愿,也讓公婆、父母等親屬有個“念想”。小燕這一決定得到了父母、公婆的支持。但當他們向醫院提出繼續實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術時,醫院拒絕了,理由是小燕丈夫已經死亡。
小燕遂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承擔訴訟相關費用。
雙方各執一詞
(+Q:914935817)該案擇期宣判
昨日上午,該案件在思明法院濱海法庭開庭。小燕本人、父母、公婆等親屬參加庭審,當庭表示支持小燕繼續接受胚胎移植手術并可提供后續幫助。
“對于小燕丈夫去世一事,我們表示同情和痛心。”陳述答辯意見前,醫院方表示,他們尊重小燕的生育權,也尊重雙方簽訂的合同,但能否為小燕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倫理問題”,醫院方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專門就此進行了討論,認為不宜繼續履行合同,但會依從法院判決。
醫院方提出
2003年原衛生部頒布的《人(+Q:914935817)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以下簡稱《倫理原則》)中的社會公益原則規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阿軍身故,小燕屬于上述“單身婦女”范疇。
另外,根據《倫理原則》中的知情同意原則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經夫婦雙方自愿同意并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后,方可實施。小燕丈夫現在無法簽署相關文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必備程序無法完成。醫院方(+Q:914935817)也擔心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單親環境下成長比較容易對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雖然小燕公婆愿意協助撫養,但二老已有些年紀,照顧幼兒至18周歲,存在較大困難,且小燕是否在物質條件上為新生命的到來做好準備,亦無證據予以證明。
針對醫院方答辯意見,小燕代理律師提出,《倫理原則》是衛生部的規定,不能對抗國家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的生育權。而且,簽署各類知情同意書等材料只是個形式。另外,為證明小燕家庭有意愿有條件協助撫養孩子,小燕一方出具了公婆(+Q:914935817)表明愿意協助的《情況說明》,了阿軍身故已獲90萬元賠償的證明材料。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階段,將擇期宣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情法沖突何時解
當日庭審現場不激烈,但隱藏在后的情與法的沖突已然白熱化。“如果法院判實施手術,我們一定配合。”庭審過程中,醫院一方代表不止一次強調。
配偶意外去世,冷凍的胚胎成為家庭精神寄托和唯一血脈延續。胚胎移植最終是否能成功是后話,手術實施就是家屬心中的一線希望,所以總要爭取。但是,記者在采訪中獲悉,目前并無規定明確喪偶婦女能否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類似糾紛也已在全國各地發生多起,最終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因為,醫院一方不確定在此類情況下實施胚胎移植可能產生的后果。所以,很多醫院、醫生更傾向于通過應訴,與“客戶”對簿公堂,將決定權交到法院手中。
情與法有沖突折射出了現有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再出現像小燕這樣的情況,難道還要把決定權交給法院?
(來源:海西晨報、特區新聞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