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起試管嬰兒案例,法律竟難以給患者維權
周某與妻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江蘇省人民醫院對他們使用第二代試管嬰兒技術,然而手術失敗,身心備受摧殘。夫妻以擅自更改人工授精服務合同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賠3萬6。
試管嬰兒(圖)
鼓樓區庭審現場
在庭審現場原告律師稱夫妻二人在做試管嬰兒前進行了檢查,結果顯示周某妻子情況正常周某精子活力較低,在兩次人工授精失敗后,在夫妻兩人具備試管嬰兒條件,他們決定做這個手術。
而作為被告方,江蘇省人民醫院居然拿出了一份可靠的法律依據為自己辯解。
1、根據《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醫院人工助孕屬于高新技術,加上不孕癥患者體質、不孕原因千差萬別,現在成功率還不能達到人人滿意的程度。
2、醫院在實施手術前,對每位患者都做了說明,與原告也不例外地簽訂了《體外助孕協議書》和《體外輔助生育技術治療協議書》,按照協議約定,醫院在收費時就高收費標準來收取費用。
3、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它不是生活的消費,不同于市民自由買賣商品的那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tel:19136249486)關系,而被告方也不是營利性機構,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告索賠缺乏法律依據。
面對這種具有單一方面的法律依據周先生表示無法接受,其實早在2001年的我們國家就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非自然生育技術。結果卻在2015去年底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這條規定,而相對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補上。
但在美國、印度、泰國等地,試管嬰兒基本屬于合法化又有較為完備的法律規定監管。